2025年8月22日晚间,中国证监会发布了《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该规定自2025年10月9日起实施。《暂行规定》共十八条,旨在加强对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的全过程监管,指导期货公司合规有序展业,保护期货交易者合法权益。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界定营销活动范围:明确互联网营销活动是指通过互联网对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经纪或者期货交易咨询服务进行商业性宣传推介的活动。强化营销内容审核:要求期货公司对营销内容进行统一审核管理,确保合法合规,营销内容应当显著标明公司名称、风险提示等信息,且对营销活动全流程留痕,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形成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明确营销制度与部门: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互联网营销内部管理制度,纳入合规管理体系,并在总部设置或指定具体部门统一管理互联网营销活动,分支机构应当在总部授权和统一管理下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不得自行利用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服务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加强营销人员与账号管理:开展营销活动的人员应为获得期货公司授权并统一管理的期货从业人员,公司应当强化培训、监督和检查,对各类营销账号统一管理。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管理:期货公司利用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服务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的,应当建立事前评估机制,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协议后需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且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第三方机构支付与客户开户量、交易量、手续费、资金量等期货业务指标挂钩或者变相挂钩的费用。加大客户保护力度:要求期货公司加强风险提示和回访,公示手续费收取标准不得高于公示标准收取手续费,对客户频繁交易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了解情况、提示风险等。明确禁止性行为: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使用不真实、不准确、未经统一审核或未经授权的营销内容;不得以承诺或夸大收益、限定损失金额或比例、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等形式进行营销;不得通过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手段诋毁竞争对手,损害其他期货公司信誉;不得通过不当评比、不当排序等方式进行营销;不得通过不正当方式引流,干扰正常搜索结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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